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宏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柯麗卿
訴訟代理人 謝秋梅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人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0
5 號案為
公示催告,該案已於108 年8 月15日
裁定並於108
年9 月10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0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
,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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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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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財團法人達成慈善基│台灣銀行建國分行 │108 年7 月12日 │999,936 元 │AK六一三一五九│宏力│
│1 │金會 陳秉洋 │ │ │ │七 │實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