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蔡林福
代 理 人 紀茂舜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裁定准
予
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為網路公告在
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
8 月3 日(109 年8 月1 日為星期六)屆滿,期間內均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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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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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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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建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8 年12月10日│ 2 萬元 │CJ0000000 │蔡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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