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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蔡林福 代 理 人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為網路公告在 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 8 月3 日(109 年8 月1 日為星期六)屆滿,期間內均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9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受款人│ ├──┼──────────────┼────────────┼───────┼─────────┼─────┼───┤ │1 │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建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8 年12月10日│ 2 萬元 │CJ0000000 │蔡林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