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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蔡愛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2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 訛。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9 年1 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9 年5 月1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其玄 ┌──────────────────────────────────────────────┐ │附表:支票 │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萬鑑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國108 年12月31日│48,000元 │DD0000000│蔡愛珠│ │袁如蘋 │中原分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