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蔡愛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2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2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
訛。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9 年1 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9 年5 月1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其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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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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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新台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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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鑑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國108 年12月31日│48,000元 │DD0000000│蔡愛珠│
│袁如蘋 │中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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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