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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金長益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佳蓉 代 理 人 張兆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4 月22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 4 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2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附表:支票 │ │ ├────────┬────────┬─────────┬─────┬────────┼───┤ │付款人 │發票人 │票據編號 │票面 │發票日 │受款人│ │ │ │ │(新台幣)│ │ │ │ │ │ │ │ │ │ ├────────┼────────┼─────────┼─────┼────────┼───┤ │合作金庫平鎮分行│一定冷空調企業社│MC0000000 │26,300 元 │109年1月30日 │空白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