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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李文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及伊之被繼承人李仰光所執有附表所 載之股票(李仰光之其餘繼承人業均聲請拋棄繼承獲准), 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 第87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 第87號公示催告卷宗查閱其中股票掛失證明書、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除戶謄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 事庭函載准予拋棄繼承之庭函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屬實。茲因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公示 催告4 個月,並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8 月24日屆滿(屆滿日8 月23日適 為週日休息日,順延1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8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⒈│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 │一0四NX0000000 │ │1 │272 │股 東│ │ │ │ │ │ │ │李文賢│ ├─┼───────────────┼──────────────┼────┼───┼────┼───┤ │⒉│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 │一0四ND0000000 │ │1 │1000│股 東│ │ │ │ │ │ │ │李仰光│ ├─┼───────────────┼──────────────┼────┼───┼────┼───┤ │⒊│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 │一0四NX0000000 │ │1 │908 │股 東│ │ │ │ │ │ │ │李仰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