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李文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
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及伊之被
繼承人李仰光所執有附表
所
載之股票(李仰光之其餘
繼承人業均聲請
拋棄繼承獲准),
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
第87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
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
第87號公示催告卷宗查閱其中股票掛失證明書、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除戶謄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
事庭函載准予拋棄繼承之庭函及
繼承系統表等件屬實。茲因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裁定公示
催告4 個月,並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8 月24日屆滿(屆滿日8 月23日
適
為週日休息日,順延1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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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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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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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 │一0四NX0000000 │ │1 │272 │股 東│
│ │ │ │ │ │ │李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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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 │一0四ND0000000 │ │1 │1000│股 東│
│ │ │ │ │ │ │李仰光│
├─┼───────────────┼──────────────┼────┼───┼────┼───┤
│⒊│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 │一0四NX0000000 │ │1 │908 │股 東│
│ │ │ │ │ │ │李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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