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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 年度除字第212 號 聲 請 人 泓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聯華通企業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南崁分行 │109年3月10日 │37,350元 │UA四三五四八一│泓潁│ │1 │ │ │ │ │0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