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界昌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瑋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7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7 號
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7 號
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5 月4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3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
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507 號卷宗、109 年
5 月4 日之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
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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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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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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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琍廣有限公司 陳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8年6月5日 │76,024元 │AH一二九0六九│界昌│
│1 │榮 │溪分行 │ │ │六 │精密│
│ │ │ │ │ │ │工具│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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