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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漢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9 年9 月13日適逢假日,故順延 至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南陽實業(股)公司桃│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08年1月22日 │67,500元 │ET三二五七四五│漢勛│ │1 │竹分公司吳清源 │ │ │ │ │汽車│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