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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信全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閨 訴訟代理人 蔡順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並於法 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9 年 度司催字第9 號卷宗、109 年5 月11日之公告裁定1 份可憑 。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2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華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108年12月30日 │411,303元 │XV0四一一三五│信全│ │1 │司 劉怡君 │口分行 │ │ │五 │室內│ │ │ │ │ │ │ │裝潢│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