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信全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秀閨
訴訟代理人 蔡順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 號
公示催告,並於法
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 號
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有本院109 年
度司催字第9 號卷宗、109 年5 月11日之公告裁定1 份
可憑
。從而,本件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2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華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108年12月30日 │411,303元 │XV0四一一三五│信全│
│1 │司 劉怡君 │口分行 │ │ │五 │室內│
│ │ │ │ │ │ │裝潢│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