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尚湧電力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順益
訴訟代理人 郭懿諄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
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
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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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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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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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9年1月31日 │17,871元 │BH0三四0九七│尚湧│
│ │司江能火 │壢分行 │ │ │四 │電力│
│ │ │ │ │ │ │技術│
│ │ │ │ │ │ │顧問│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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