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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昱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順 代 理 人 許秀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依聲請人 之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對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又上開票據 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3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台榮興業股公司 簡 │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109年4月13日 │43,540元 │LM四九0二一三│昱順│ │1 │慶堂 │ │ │ │七 │交通│ │ │ │ │ │ │ │(股│ │ │ │ │ │ │ │)公│ │ │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