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昱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奕順
代 理 人 許秀貴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依聲請人
之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
核對
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又上開票據
迄
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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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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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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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榮興業股公司 簡 │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109年4月13日 │43,540元 │LM四九0二一三│昱順│
│1 │慶堂 │ │ │ │七 │交通│
│ │ │ │ │ │ │(股│
│ │ │ │ │ │ │)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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