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新新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卷宗、 109 年6 月8 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 │支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238 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 │1 │麗京國際旅館│聯邦銀行 │109 年2 月29日│28,681元 │UI0000000│新新新│ │ │ │迴龍分行 │ │ │ │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