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新新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國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
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8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卷宗、
109 年6 月8 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
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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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2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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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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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麗京國際旅館│聯邦銀行 │109 年2 月29日│28,681元 │UI0000000│新新新│
│ │ │迴龍分行 │ │ │ │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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