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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雅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純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4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10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9 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 │支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246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109年3月31日 │1,295,205元 │FR二七八一四九│雅品│ │1 │司劉玉騰 │分行 │ │ │九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