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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金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2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為網路公告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2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請催告,並於109 年7 月6 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1月6 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59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1 │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09 年2 月27日│ 6,300元 │KA0000000 │金犁企業│ │ │公司 蔡桂枝 │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