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金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宗瑩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2 號
裁定
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為網路公告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2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請催告,並於109 年7 月6 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1月6 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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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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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受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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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09 年2 月27日│ 6,300元 │KA0000000 │金犁企業│
│ │公司 蔡桂枝 │ │ │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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