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青令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育英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7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
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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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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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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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魏子沄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09年3月10日 │93,124元 │KA三一七五四四│青令│
│1 │ │ │ │ │五 │交通│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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