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許智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0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02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1月14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期(民國)│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 │ │ │ │(新台幣)│ │ │ ├──┼────────┼──────────┼────────┼─────┼────────┼────┤ │001 │尚穎精密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108 年6 月18日 │22,050元 │UA0000000│許智鈞 │ │ │王耀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