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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工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平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滅失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9 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 │泳福有限│華南商業銀行│ 109年4月30日 │255,780元 │PD0000000│工學企業股│ │公司 │桃園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黃惠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