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工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平貴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滅失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9
日屆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
│泳福有限│華南商業銀行│ 109年4月30日 │255,780元 │PD0000000│工學企業股│
│公司 │桃園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黃惠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