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信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文龍
代 理 人 邱子耘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經聲
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
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
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7 月
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
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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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8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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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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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秀喜 │渣打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 │28,500元 │AA0000000│信冠實業│
│ │ │中壢分行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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