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古慧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滅失 ,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24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24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 11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9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東寶食品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109年6月24日 │68,213元 │0000000 │ │ │1 │陳家祥 │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