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古慧超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滅失
,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24 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24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
11日屆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
,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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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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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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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寶食品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109年6月24日 │68,213元 │0000000 │ │
│1 │陳家祥 │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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