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翔宇生醫科技
股份)
法定
代理人 張麗綺
代 理 人 張凱維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
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23 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茲
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
該支票無效
云云。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23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而本件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09 年9 月10日,
應至110 年1 月10日申報權利期間始屆滿,然聲請人於109
年12月15日即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有卷附蓋印本院收
狀戳章之
聲請狀在卷
可稽,是其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
核
與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符,本件聲請
難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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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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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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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109年3月31日 │103,918元 │FR二七八一八四│麗彤生醫│
│1 │司劉玉騰 │分行 │ │ │二 │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原名:│
│ │ │ │ │ │ │翔宇生醫│
│ │ │ │ │ │ │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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