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宇茗酵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展飛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月14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
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9 年6 月22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
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
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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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度除字第3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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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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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宇茗酵素科技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109年4月13日 │150,000元 │AQ0000000│ │
│1 │徐展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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