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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宇茗酵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展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月1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9 年6 月22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附表: ┌─────────────────────────────────────────────────┐ │109 年度除字第301 號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 │00│宇茗酵素科技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109年4月13日 │150,000元 │AQ0000000│ │ │1 │徐展飛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