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全測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成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月19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21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4 號
公示
催告,並於109 年6月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縮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9 年6月5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
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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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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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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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鋐陽科技有限公司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109年3月15日 │4萬1,790元 │YQ0五0五一0│全測│
│1 │榮翰 │竹分行 │ │ │一 │電子│
│ │ │ │ │ │ │科技│
│ │ │ │ │ │ │(股)│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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