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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常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笑 訴訟代理人 顏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 │鑫隆企業社 游貞玲 │合庫中原分行 │109 年4 月5日 │13,000元 │OY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