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常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阿笑
訴訟代理人 顏偉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
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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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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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隆企業社 游貞玲 │合庫中原分行 │109 年4 月5日 │13,000元 │OY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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