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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訴訟代理人 羅明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60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票據,業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60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12月24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0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誠邑營造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109年7月15日 │106,100元 │UA五三一三七八│永炬│ │1 │葉美霞 │行 │ │ │二 │企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