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羅應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
裁定
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
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刊登
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27日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
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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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備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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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0─四│1張 │1,000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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