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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荃益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芮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6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8 年12月28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 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8 年12 月30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簡芳彬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108年7月31日 │66,672元 │0000000 │荃益│ │1 │ │ │ │ │ │木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