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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吳佩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計1,34 0 股),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股 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卷宗、 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 │股票附表:即108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之股票 │ ├─┬─────────────┬─────────┬───┬──┬───┬───┤ │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股數 │備 考│ │號│ │ │ │ │ │ │ │ │ │ │ │ │ │ │ ├─┼─────────────┼─────────┼───┼──┼───┼───┤ │1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2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股票 │1 │34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