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徐建添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列之支票,經本院
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04 號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
9 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
爰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列之支票為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
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 年9 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
可稽,且經本院調取本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304 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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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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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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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碁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108年5月30日│100,000 元│UA0000000 │徐建添│
│邱宇健 │高榮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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