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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徐建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列之支票,經本院 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04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 9 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列之支票為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 年9 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本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304 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 │支票附表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新台幣)│ │ │ ├──────────┼──────┼──────┼─────┼─────┼───┤ │碁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108年5月30日│100,000 元│UA0000000 │徐建添│ │邱宇健 │高榮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