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興億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元海
代 理 人 張富香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9 年1 月27日,該日為農曆春節例假日,依
民法第122 條規定,順延至109 年1 月30日為申報權利期間
之末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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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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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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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達和國際實業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108年6月15日 │73,261元 │TYO 五七四一O六 │興億│
│1 │司 │行 │ │ │ │針織│
│ │蕭春達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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