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鑫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雲森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核閱
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9 年2 月2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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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⒈│達倫工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8年11月5日 │10,521元 │AF0八三八一七│鑫毅│
│ │袁倫柱 │屋分行 │ │ │九 │科技│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⒉│尚振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中壢分行 │108年10月31日 │43,276元 │UA二0一二一七│鑫毅│
│ │李宜萍 │ │ │ │五 │科技│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⒊│聯懿金屬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108年10月10日 │11,388元 │AH一00九五七│鑫毅│
│ │司 │ │ │ │八 │科技│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