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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台灣思百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mon Paul Eagle 代 理 人 譚思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刊登新聞紙 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 月1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 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01│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108 年9 月10日│38萬元 │AK0000000│台灣思百吉股份有限│ │ │司 柯長崎 │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