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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豐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豐 訴訟代理人 許泗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聲請宣告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08 年11月5 日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卷宗、 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 │支票附表:即108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催告之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法定代理人) │ │ │(新臺幣) │ │ │ ├─┼─────────┼─────────┼──────┼─────┼─────┼─────┤ │ │ 衍展企業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大竹分行 │108 年9 月30│14,040元 │UI0000000 │豐賀酒業股│ │1 │ 陳綢妹 │ │日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