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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聯隊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如卿 代 理 人 陳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9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時到 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陳淑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8年10月31日 │32,000元 │LM四八二二五四│聯隊水電材│ │1 │ │溪分行 │ │ │五 │料有限公司│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