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聯隊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如卿
代 理 人 陳怡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
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9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時到
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從而,
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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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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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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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淑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8年10月31日 │32,000元 │LM四八二二五四│聯隊水電材│
│1 │ │溪分行 │ │ │五 │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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