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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尚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保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8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 年10月30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47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附表: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4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生園機械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大竹分行 │108年8月20日 │36,915元 │UA一三四一二八│尚城│ │1 │謝堃𧬆 │ │ │ │四 │工程│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