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賀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煥 訴訟代理人 吳淑珍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支票,前 經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334 號案為公示催告,該案已於108 年9 月19日裁定並於 108 年11月1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8 年11 月15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件:支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