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精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雲有
代 理 人 楊欣怡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
受訴法院,由法
院送達於
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及第
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陳世安
,
嗣於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林雲有,並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
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所提桃園市政府109 年
1 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990712890 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等件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36至44頁),
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7 號
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三、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7 號
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8 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30日(108 年12月28日為星期六)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
司催字第277 號卷宗、108 年8 月28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
│附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
│00│寶竣建設│台中商銀南│107 年12月15│59,850元 │NKA七七│精武保全│
│1 │股份有限│崁分行 │日 │ │六六六00│股份有限│
│ │公司 │ │ │ │ │公司 │
│ │黃竣林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