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東騏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厚甫
訴訟代理人 張慧珊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請判決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
可稽,且經本院調取
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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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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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受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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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泉化學工業│第一商業銀行│108年11月10日 │新臺幣328,272 元│LB117413│東騏生技│
│(股)公司 │北桃分行 │ │ │ │有限公司│
│楊春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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