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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東騏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甫 訴訟代理人 張慧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 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 │支票附表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受 款 人│ ├──────┼──────┼───────┼────────┼────┼────┤ │光泉化學工業│第一商業銀行│108年11月10日 │新臺幣328,272 元│LB117413│東騏生技│ │(股)公司 │北桃分行 │ │ │ │有限公司│ │楊春喜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