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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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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事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1號 異 議 人 祥豐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豐 上列異議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12月15日所為109 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確係遭第三人李錫佶盜取,此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 度壢簡字第2469號及本院民事庭以108 年度壢簡字第1574號 確定判決認定明確,故異議人為有權聲請公示催告之人, 原裁定竟以系爭支票被盜、遺失或滅失為由駁回聲請,顯 有違誤,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公示催告等 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票據喪失」,係指票據因被盜 、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而言,此就民法第718 條、民事 訴訟法第559 條規定對照觀之自明,遺失或被盜之相對喪失 事由,必因此而不明票據之所在,始得聲請公示催告,若票 據並未遺失、被盜或遺失後已尋獲,或已明知其票據被某人 所盜,自得依法向該人請求返還,自不得依公示催告程序宣 告無效。 三、查,系爭支票前遭李錫佶盜取乙節,固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壢簡字第2469號及本院民事庭以108 年度壢簡字第1574 號確定判決認定明確,然異議人既明知其票據被李錫佶所盜 ,依上揭說明,其應依法向李錫佶請求返還,尚不得依公示 催告程序宣告無效,是異議人聲請本院就系爭支票公示催告 ,自屬不能准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核無違誤,異 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00│祥豐輪業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中壢分│108年7月6日 │1,000,000元 │JLA四九一五二│ │1 │劉德豐 │行 │ │ │八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