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飛國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SUHA SOMYOT 宋友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SUHA SOMYOT 宋友(泰國人
士)之仲介,失蹤人於民國97年9 月14日外出未返回住宿地
,亦未出境,失蹤
迄今已逾13年,為此,
爰依
民法第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等語。
二、
按凡在中華民國有
住所或
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
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
法律而定之
法律關係,得依中華
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涉外民事法律
適用法第11條定有明
文。次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
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 條及
家事
事件法第155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與失
蹤人具有身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而言。
三、聲請人固主張其為負責辦理失蹤人SUHA SOMYOT 宋友至中華
民國工作之仲介,SUHA SOMYOT 宋友自97年9 月14日在臺灣
失蹤,未曾出境
等情,並提出失蹤人護照、勞動部109 年5
月22日勞動發事字第1090508387號函、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函、聲請人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
可證及有限公司登記表等
件為證。
惟查,依
上開勞動部109 年5 月22日勞動發事字第
1090508387號函所示,失蹤人前經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96年12月24日勞職外字第0961317571號函核准雇主白
馬石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聘僱,聘僱
期間自96年12月9 日至
98年11月22日,該雇主於97年9 月17日通報失蹤人自97年9
月14日起發生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情事,並經勞動部以97
年9 月19日勞職許字第0970866762號函自97年9 月14日起廢
止失蹤人之聘僱許可在案,足見失蹤人於臺灣已無合法雇主
,亦未據聲請人提出
兩造間相關委託服務契約書以資證明
渠
等間仲介雇主之委任關係仍存續中,尚
難認聲請人與失蹤人
具有身分上或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可
知
死亡宣告制度,在解決失蹤人久懸未決之法律關係,確定
失蹤人與利害關係人身分上或財產上之關係,以維護利害關
係人之利益,並兼顧社會公益,
本件聲請人既未能證明其於
本件死亡宣告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SU
HA SOMYOT 宋友為死亡之宣告,
難謂合法,應予駁回。聲請
人
非利害關係人雖不得逕向本院聲請對SUHA SOMYOT 宋友為
死亡之宣告,惟得請求檢察官依前揭規定向法院聲請對SUHA
SOMYOT宋友為死亡之宣告,
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