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鈞耀
債 權 人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非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債 務 人 德斯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仙嵐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肆拾肆萬
壹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