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185號
債 權 人 集祥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寶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余榮鑑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余榮鑑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余榮鑑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文件影本(如請款單及發票等),或提出已催告余榮
鑑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估價單(
送貨單)未全部經債務人簽收)。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