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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185號 債 權 人 集祥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寶壇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余榮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余榮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余榮鑑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文件影本(如請款單及發票等),或提出已催告余榮     鑑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估價單(     送貨單)未全部經債務人簽收)。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