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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22號 債 權 人 勝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同成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楊善甫、楊積中、呂經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請提出債務人楊積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