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24號
債 權 人 大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玲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潘溶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500 元、未提出
存證信函之回執、未提出支付命令「
聲
請狀」
繕本兩件,經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2 月8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