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25號
債 權 人 大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玲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彭曾雪梅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並請提出本件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
、反面影本。註:請補寄至債務人戶籍地址)。經本院民國
110 年1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0 年2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