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30號
債 權 人 燦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興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范綱志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之
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
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
可稽。
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
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
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
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