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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30號 債 權 人 燦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興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范綱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 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 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 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 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