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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35號 債 權 人 耿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耿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哥倫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哥倫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設於 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 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 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 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 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 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