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翰樺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海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宏海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負   責人為楊大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