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翰樺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秉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宏海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宏海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負
責人為楊大慶。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