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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393號 債 權 人 萬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日興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江武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二、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