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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686號 債 權 人 萬芳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莊詠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莊詠岱之 住所在澎湖縣馬公市,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 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