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774號
債 權 人 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鍾景■央@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麗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補正狀所附之附表一(附表一中之無助於本院審
查之「銷售編號」欄,請更正改列為「建物建號」欄,
並列明各間建物之建號,俾供院核對。
二、請增列附表二- 「(212 間)建物總坪數計算表」:分
欄總坪數若干?列明各間建物之登記面積(單位:平方
公尺),換算(台)坪後之面積,分別載明,以憑核對
。
三、本次為第二次補正裁定,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
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