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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0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774號 債 權 人 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景■央@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麗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補正狀所附之附表一(附表一中之無助於本院審     查之「銷售編號」欄,請更正改列為「建物建號」欄,     並列明各間建物之建號,俾供院核對。   二、請增列附表二- 「(212 間)建物總坪數計算表」:分     欄總坪數若干?列明各間建物之登記面積(單位:平方     公尺),換算(台)坪後之面積,分別載明,以憑核對     。   三、本次為第二次補正裁定,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     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